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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新规 个人贷款必须面谈面签

日期:2010-02-22


        昨天,银监会正式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

       《个贷办法》明确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个人在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当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同时,《个贷办法》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防止出现个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同时,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个贷办法》还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并要求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此外,《个贷办法》强调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个贷办法》的出台,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不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其中的一些规定还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贷款人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应告知借款人”、“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等条款,都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个人贷款超过30万则必须由银行代为支付

         今后,个人用户向银行借款超过30万元须由银行代为支付,银行不得将贷款直接支付给个人。这是银监会昨日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的。《办法》同时明确,商业银行在今后的个人贷款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面谈”、“面签”以及受托支付等规定,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数据显示,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迅猛,仅在今年上半年,个人消费贷款就累计新增6508亿元,较去年同期多增3917亿元。在额度大幅增长的背景下,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业务违规操作现象频现,“假按揭”、冒名顶替以及贷款挪用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导致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不良率有所提升,同时,部分借款人利用银行信贷政策方面的漏洞,使信贷资金流入股市。

       为防范风险,同时加强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定贷款管理办法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办法》禁止贷款人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同时强调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按合同约定用途向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进行支付。具体来说,个人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举例来说,如果客户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买房或者其他消费,银行在审核所有客户资料之后,将100万元直接发给房屋开发商或其他消费渠道,不得由借款人直接支付。

         对借款人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资金,经贷款人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应做好贷后审查工作。针对银行信贷人员贷款调查未尽职的、未建立放款管理部门及岗位的、未建立执行与借款人“面谈”、“面签”制度的以及借款人挪用贷款未发现等情况的,银行应明确处罚机制,有违规所得的,不超过违规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规所得的,不超过1万元。

        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法规,也是银监会近两年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前,针对信贷快速增长显现出的问题,银监会已陆续出台《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的出台并没有增加商业银行贷款的成本,正好相反,依照《办法》对信贷加强审核,商业银行风险损失将降至最低。”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

        在我国,个人贷款主要包括个人房屋贷款、汽车贷款、消费贷款以及个人小额信用贷款。由于风险适用程度的不同,汽车贷款、信用贷款以及涉农贷款不执行本次《办法》。

来源:扬子晚报